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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朋友可能对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容不了解,现在就来看看吧!
据上海住房公积金网 为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从2012年1月1日起,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核心将按相关标准进行处罚。而对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构成犯罪的,将由市公积金核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1年9月21日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核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核心)依法对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市公积金核心实施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和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2章 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市公积金核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履行以下执法监督职责:
(一)依据国家、本市有关法规规定制定行政执法操作规范;
(二)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提取和使用的情况;
(三)实施行政执法,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四)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
(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按规定着装统一,佩戴证章标志;
(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五)从事行政执法活动,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第三章 行政执法范围和行政处罚标准
第七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由市公积金核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应当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单位设立时间在2年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二)单位设立时间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设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公积金核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应当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100个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二)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100个以上500个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500个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核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核心应当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违法所提款额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10%的罚款;
(二)违法所提款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提款额在5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构成犯罪的,由市公积金核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违法所提款额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1倍的罚款;
(二)违法所提款额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提款额在2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构成犯罪的,由市公积金核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提供虚假、伪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且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超过贷款限额1倍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取消其1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10%的罚款;
(二)提供虚假、伪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且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超过贷款限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取消其1年以上3年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三)提供虚假、伪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且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超过贷款限额3倍以上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取消其3年以上5年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当事人配合市公积金核心调查和检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核心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单位在责令限期整改的时间内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二)单位在责令限期整改的时间内及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