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职责和归集标准
根据《规定》,上海市、区房屋管理部门、市物业中心等单位将承担住宅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相关工作的具体职责。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住宅,如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售后、公共建筑设施、机动车停车库以及非居住房屋,规定了归集标准。
规范资金交纳手续
新规明确了商品住宅和公有住房售后房屋维修资金的归集标准,并规定了资金交纳的手续。对于新建房屋首次归集的维修资金,建设单位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交款通知书。已开通业主大会账户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新建房屋的维修资金将交存至该账户。
完善业主大会账户管理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商品住宅业主大会账户开户银行的选择和资金管理模式。业主大会组建后,业主委员会应在30日内召开会议选择账户开户银行。若未形成决议,由业主委员会向属地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指定开户银行。账户开立后,业主委员会需在30日内办理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划转手续。
细化资金使用流程
新规明确了维修资金的授权范围和使用程序。业主大会可决定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直接使用维修资金的金额,相关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公布。对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经业主大会表决决定使用维修资金的工程,业主委员会应组织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编制实施方案,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提升社区自治水平
新规的出台进一步夯实了住房养老维修基金个人账户部分,为提高社区自治水平和加强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提供了助力。同时,该规定还细化了各种产权性质不同的房屋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法,并给出了执行参考。
上海发布的住宅维修资金管理新规明确了归集和使用原则,有助于提高社区自治水平和加强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的结合。新规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住宅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业主的权益,促进社区的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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