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同时对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契税政策进行了调整。这一举措旨在更好地满足居民的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个人所得税调整
根据通知的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如果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无法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将按照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这意味着,上海市取消了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按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规定。其他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政策未作调整,例如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仍然免征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调整
根据最新的公告,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将免征增值税;而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将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契税调整
根据公告的规定,上海市将适用全国统一的个人购房契税优惠政策。对于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将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将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于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将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将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这些政策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可以按照新的政策进行申报缴纳。
- 上海
- 普通住房
- 非普通住房
- 个人所得税
- 增值税
- 契税
- 政策调整